深圳龙华区发布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1日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区块链各要素资源在龙华集聚,加速打造区块链产业发展生态,根据国家、省、市助力区块链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申请本措施支持的区块链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的,须同时达到如下五项条件:
(一)业务方向主要以区块链技术或产业为主的,具备独立区块链研发或经营场地。
(二)已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并形成了区块链相关产品、平台或项目。
(三)区块链研发或平台运营团队技术成员不少于3人,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的研发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拥有区块链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核心技术。
此外,如在国家网信办备案通过且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我区区块链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区块链企业,经认定后按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形成区级经济贡献的4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六条 成长奖励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新获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
区块链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区块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平台奖励
对新获批省级以上认定的具有检测、存储等功能的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除享受区其他政策扶持外,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享受区其他政策扶持外,再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且对上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新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八条 应用奖励 支持区内区块链企业,加快场景应用示范,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建设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鼓励传统企业开展区块链应用落地,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应用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技术奖励
对牵头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对参与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地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列入前3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5万元、2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区块链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取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购买区块链专利技术并签订合同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基金支持 鼓励区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区基金管理办法出资在龙华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支持 区块链企业、机构或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企业实际经营的,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额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50%的补贴,期限3年,每年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十二条 物业支持 在我区无自有用地及用房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租用区属产业用房且自用的,租金优惠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尚未制定租金优惠标准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租用其他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平方米经济贡献达2000元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流支持 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会、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60万元,全年最高120万元。对承办国家级以下交流会议的,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四条人才支持 区块链企业人才纳入区人才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区人才补贴、住房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老师差旅费、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取资金或违反第二条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 将由主管部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再次申请,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营业收入,以申报单位独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本措施所称的经济贡献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及个人所得税)。本措施所称的区经济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本措施所称的境内主要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本措施所称的技术成员是指从事区块链架构设计、底层技术、系统应用、系统测试、系统部署、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本措施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符合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实际奖励金额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 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月31日印发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区块链各要素资源在龙华集聚,加速打造区块链产业发展生态,根据国家、省、市助力区块链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申请本措施支持的区块链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的,须同时达到如下五项条件: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落户奖励
第六条 成长奖励
第七条 平台奖励
对新获批省级以上认定的具有检测、存储等功能的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应用奖励 支持区内区块链企业,加快场景应用示范,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建设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鼓励传统企业开展区块链应用落地,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应用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技术奖励
对牵头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十条 基金支持 鼓励区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区基金管理办法出资在龙华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支持 区块链企业、机构或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企业实际经营的,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额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50%的补贴,期限3年,每年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十二条 物业支持 在我区无自有用地及用房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租用区属产业用房且自用的,租金优惠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尚未制定租金优惠标准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租用其他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平方米经济贡献达2000元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流支持 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会、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60万元,全年最高120万元。对承办国家级以下交流会议的,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四条人才支持 区块链企业人才纳入区人才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区人才补贴、住房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老师差旅费、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取资金或违反第二条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 将由主管部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再次申请,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营业收入,以申报单位独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本措施所称的经济贡献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及个人所得税)。本措施所称的区经济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本措施所称的境内主要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本措施所称的技术成员是指从事区块链架构设计、底层技术、系统应用、系统测试、系统部署、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本措施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符合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实际奖励金额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 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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